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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回收的管理以及呆账解决方式
时间:2016-02-15 21:24 作者:小炼 来源:未知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

  3 定义

  3.1未收款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准呆账

  3.3.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

  3.3.2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

  3.3.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一、呆账的确认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

  (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二、呆账处理的原则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