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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的概念
时间:2016-02-25 16:29 作者:小萍 来源:未知 

   1994年9月,浙江省德清县的叶立玄与湖南省岳阳县某工矿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为17.6万元的花岗石、大理石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到3天后付款”。可货到岳阳县后、对方说没钱,并声称1995年1月15日才能将货款结清。1月13日,叶立玄再次来到岳阳县,一住20多天,结果还是分文未获。3月初,叶第三次来到岳阳县,因为还是拿不到钱,只好上诉公堂。11月,叶拿着判决书(法院判给叶14万元),第四次来到岳阳县,结果只收到1.9万元,法院让叶等到12月。12月叶第五次来到岳阳县,法院要求他1996年1月10日左右再去“了解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购货方拖付货款引起的债务纠纷,浙江的叶立玄从供货人变成讨债人。所谓“讨债”,是指债权人对逾期债务进行索要、追讨的行为和过程。其基本特征是:债务关系明确;债务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债权人上门催收。从以上案例看,债务客体为17.6万元的货款,双方约定“货到3天后付款”。虽然“3天后”的意思是表示是不够明确的,但货到岳阳县后,岳阳县某工矿公司却拖欠货款数月甚至逾年,显然属于逃债行为。叶立玄上门讨债,势在必然。逃债是一种违约、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此讨债的实质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实施讨债行为的主体就是讨债人。讨债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因此讨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讨债,包括公民债权人讨债、法人代表讨债;另一类是代理讨债,包括委托代理讨债、法定代理讨债和指定代理讨债。元),第四次来到岳阳县,结果只收到1.9万元,法院让叶等到12月。12月叶第五次来到岳阳县,法院要求他1996年1月10日左右再去“了解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购货方拖付货款引起的债务纠纷,浙江的叶立玄从供货人变成讨债人。所谓“讨债”,是指债权人对逾期债务进行索要、追讨的行为和过程。其基本特征是:债务关系明确;债务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债权人上门催收。从以上案例看,债务客体为17.6万元的货款,双方约定“货到3天后付款”。虽然“3天后”的意思是表示是不够明确的,但货到岳阳县后,岳阳县某工矿公司却拖欠货款数月甚至逾年,显然属于逃债行为。叶立玄上门讨债,势在必然。

  逃债是一种违约、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此讨债的实质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实施讨债行为的主体就是讨债人。讨债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因此讨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讨债,包括公民债权人讨债、法人代表讨债;另一类是代理讨债,包括委托代理讨债、法定代理讨债和指定代理讨债。